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0月09日)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规定,重新修订《福建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福建省信访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局领导信息、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规划计划;

  6.统计信息;

  7.人事信息;

  8.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如下:

  福建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文号、生成日期。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代码、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数字组成,中间用“-”连接;

  信息名称:信息标题;

  发布机构:信息发布主体;

  内容概述:信息内容简要描述;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正式公文类有此项);

  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日期。

  二、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渠道

  (1)福建省信访局网站(http://xfj.fj.gov.cn/);

  (2)福建省信访局微信公众号;

  

  (3)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

  (4)福建省信访局来访接待场所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福建省信访局同时向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7号

  联系电话:0591-875071975。

  2.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获取方式

  (1)登入福建省信访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关注福建省信访局微信公众号;

  (3)从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及福建省信访局来访接待场所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4)福建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受理机构

  福建省信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800152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52号

  邮政编码:350003

  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5月31日)

  2.申请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信访局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网址:http://xfj.fj.gov.cn/zwgk/zfx

  xgk/ysqgk/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信访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请在信封收件人位置填写“福建省信访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福建省信访局一楼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4.申请处理

  福建省信访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于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要求申请人更改、补正;对于内容明确的申请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福建省信访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不予受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费)。

  ①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