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权责清单 | |||||||
| 事项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 1 | 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和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邮,接待来访(含3个子项) | 1.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和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邮,接待来访。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信处 | 省级 | |
| 2.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和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电子邮件 | 网上信访处 | ||||||
| 3.负责接待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等来访工作 | 来访接待处 | ||||||
| 2 | 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来信来邮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含3个子项) | 1.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信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二)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信来邮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和省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信处 | 省级 | |
| 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来邮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 网上信访处 | ||||||
| 3.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 来访接待处 | ||||||
| 3 | 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办信、网上信访、来访接待工作(含3个子项) | 1.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办信工作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五)综合协调全省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信处 | 省级 | |
| 2.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网上信访工作 | 网上信访处 | ||||||
| 3.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 来访接待处 | ||||||
| 4 | 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含2个子项) | 1.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十条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二)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信来邮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和省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协调处 | 省级 | |
| 2.开展信访工作调查和理论研究 | 政策法规处 | 省级 | |||||
| 5 | 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事项(含3个子项) | 1.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来信事项 |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八)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事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信处 | 省级 | |
| 2.负责受理、办理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转交的投诉事项 | 网上信访处 | ||||||
| 3.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来访事项 | 来访接待处 | ||||||
| 6 | 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含3个子项) | 1.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三)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信处 | 省级 | |
| 2.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投诉事项 | 网上信访处 | ||||||
| 3.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 | 来访接待处 | ||||||
| 7 | 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第十四条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三)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其他权责事项 | 督查室 | 省级 | ||
| 8 | 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 | 1.《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五)综合协调全省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 2.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文件。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协调处 | 省级 | ||
| 9 | 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五)综合协调全省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协调处 督查室 |
省级 | ||
| 10 | 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协调处 | 省级 | ||
| 11 | 建立和完善来信、网上信访、群众来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含3个子项) | 1.汇总、分析、反映重要来信信息并通报情况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信处 | 省级 | |
| 2.汇总、分析、反映重要投诉信息并通报情况 | 网上信访处 | ||||||
| 3.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信息 | 来访接待处 | ||||||
| 12 | 负责信息化专班,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 1.《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协调处 | 省级 | ||
| 13 | 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处 | 省级 | ||
| 14 | 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机制制度;对信访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推进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1.《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四)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推进信访法律法规规章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处 | 省级 | ||
| 15 | 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推进实施 | 1.《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四)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推进信访法律法规规章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 |
其他权责事项 | 复查复核处 | 省级 | ||
| 16 | 承担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人向省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七)承担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人向省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复查复核处 | 省级 | ||
| 17 | 承担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 1.《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九)承担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3.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文件。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协调处 | 省级 | ||